對于城市環境監測網絡的評估,需在相關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約束框架內,以監測點位設置滿足監測需求、成本有效性為原則,采用一種任務專業化、流程規范化和技術標準化的協調和控制機制,制定評估程序、方法和評估標準的規范性文件,明確國家和地方管理機構的職責和分工,倡導各方緊密合作,使用一致性但有區別的方法對監測網絡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在制度體系設計上,各城市環境監測管理部門需每年提交年度監測站點安排計劃,按時提交環境監測網絡評估報告,按照監測點位最少數量設置標準對現有監測點進行數量評估,對于缺少站點的行政區域,進行增設,對于超出的行政區域,進行撤銷,對于滿足監測點位數量要求的行政區域,進行點位的變更、調整研究,完成環境監測網絡的最優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