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環境監測對于治理污染防治而言具有實際意義,環境監測工作若要得到良好的開展,必然離不開一個健全的體系。但是,就當前環境監測而言,并未形成一個好的監管體系,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質量控制制度難以落實。各省市都意識到環境監測質量的重要性,因此在文件的制定過程中也是對質量控制嚴加把握,但實踐中仍然存在監管乏力、對監測數據質量控制不到位等問題。雖然很多省市要求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要嚴加審核社會監測機構上報的書面資料,并且要對這些機構實地勘察、走訪,但具體查驗頻率等卻未規定,實踐中很多地區都存在著現場質量核查頻率低、次數少的問題,對社會監測機構人員數目、項目變化情況等難以及時準確掌握,監督考核難以落到實處,也就無法保障監測質量。此外,日常運營監管也有很多難處,管理部門在跟蹤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車輛投入不足,各社會監測機構水平有高有低、人員素質好壞不一,監測中心站對于監測人員的技術、資歷、操作規范性、分析方法是否正確等難以全面監控,這就可能帶來弄虛作假、數據不實等一系列問題。
二是監測機構與人員資質難以保證監測人員是環境監測的主體力量,直接影響最終的環境監測結果,因此對監測人員的準入、資質、相關技術規范的管理也是質量管理工作內容的一部分。監測人員自身水平不高,知識水平和操作能力不夠,部分工作人員對監測過程不夠熟練。資質與人員的隱患給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和長期運營帶來了很大負面影響,數據的不真實會影響到政府和環保部門的公信力。
健全的環境監測體系可促使環境監測的社會化開展,殘缺的體系總會使得工作崎嶇前進。環境監測不僅僅需要過硬的技術,更需要好的治理。